带你走进统计法 | 领导干部篇

发布时间:2024-02-21 09:11:05本文来源: 宣传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统计调查工作最坚强、最根本的保障,是统计调查部门行使统计调查行政管理权的根本依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我国的统计工作越来越重要,在认识国情、反映国力、把握国势和国家的政策管理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不仅如此,在科学研究特别是经济研究中,在广大公民的日常生活中,统计数据也越来越重要。关于统计法的知识,大家一起get起来吧!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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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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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活动。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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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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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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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施行怎样的统计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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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派出调查机构,承担国家统计局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依法组织、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国内的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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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要牢记的“6个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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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收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02

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03

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04

不得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


05

不得非法干预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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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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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的统计

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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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2)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依法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的统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3)保障统计活动依法进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不受侵犯。

4)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统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所需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5)组织实施本地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大国情国力普查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6)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统计信息共享机制。

7)提供统计所需行政记录资料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向统计机构提供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财务资料、财政资料及其他资料,并及时报送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有关资料。

8)保护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统计调査中获得的能够识別或者推断单个统计查对象身份的资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9)统计资料的公开与保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査询。

10)监督统计法执行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攻府及其监察机关对下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11)依法追究违法责任人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活动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12)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本单位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的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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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违反了“6个不得”,

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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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法》第三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01


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

02

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

03

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拟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


04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及其负责人,侵犯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或者采用下发文件、会议布置以及其他方式授意、指使、强令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编造虚假统计资料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